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 > 正文

不得片面宣传低门槛、高额度!小贷新规重磅发布

  • 创业
  • 2025-01-17 20:20:03
  • 17

  来源:财经新一线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根据《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不得片面宣传低门槛、高额度!小贷新规重磅发布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在营销宣传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此外,《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话要说...